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开具形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0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相应票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式样见附件。同时,停止使用印刷制式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二、纳税人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打印。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