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为持续优化广西离境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拟公开征集广西壮族自治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在广西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三)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有能力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在航空、水运和陆路离境口岸隔离区,以及其他指定场所内分别配置业务办理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五)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银行卡转账支付和第三方便捷支付的条件;

(六)愿意接受财政、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并符合有关管理要求;

(七)能够根据政策导向和要求,基于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代理服务费率并进行动态调整;

(八)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等;

(九)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在广西范围内推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

(十)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广西离境退税业务能力。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质实力、基础运营、创新业务、便利服务、技术支持、风险防控、宣传推广等);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以上材料需提供纸质版一式4份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电子版(PDF扫描版)1份,命名规则为“申报机构名称+离境退税代理申报材料”,通过现场报送、邮寄报送及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交。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6年10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银行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2026年11月1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等单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定;

(三)2026年11月2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被选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05号

联系人:左惠芝

联系电话:0771-5536929

联系邮箱:gxgs3399@163.com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