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求
《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告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新个人所得税法,确保新税法精神和各项政策精准落地,我们起草了《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邮箱发送意见和建议(邮箱地址:gxsds@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民族大道105号个人所得税处(邮政编码:530022)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如下:
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项目属于经营所得的,在代开发票环节按照相关规定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项目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的,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照相关规定据实征收。
2.财产转让所得: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凭证的,按照相关规定据实征收;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其中房产转让所得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征税。
3.财产租赁所得: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扣除凭证的,按照相关规定据实征收;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扣除凭证的,房产租赁所得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的管理衔接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购买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的说明。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款项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