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切实优化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玉林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具体调整情况

(一)对玉林市本级中心城区征税范围为玉州区玉城街道、南江街道、城西街道、名山街道、城北街道,福绵区福绵镇、新桥镇、石和镇,陆川县珊罗镇、马坡镇,玉东新区的茂林镇以及市本级的非中心城区的仁东镇、仁厚镇、大塘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玉林市城区年税额标准:一级地段年税额由现行的10/平方米调整为9.5/平方米;二级地段年税额由现行的8/平方米调整为7.5/平方米;三级地段年税额由现行的6/平方米调整为5.5/平方米;四级地段年税额由现行的4/平方米调整为3/平方米;五级地段年税额由现行的2/平方米调整为1.5/平方米;六级地段年税额为0.6/平方米。

二、调整的期限

调整后玉林市城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202011日起执行,原《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玉林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公告》(玉政土201826号)同时废止。

 

 

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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