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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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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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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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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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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
5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
6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
7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
8 |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4.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5.税务机关收集、获取证据材料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6.税务机关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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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特别纳税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纳税调整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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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
检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等行政管理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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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及组织应对 |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二、主要任务(五)优化税务组织体系 省级税务局重点加强数据管理应用、大企业税收管理、国际税收管理及税收风险分析推送等方面职责。市级、县级税务局重点加强税源管理和风险应对工作,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
一、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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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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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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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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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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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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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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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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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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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4.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5.税务机关收集、获取证据材料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6.税务机关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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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别纳税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纳税调整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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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
检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等行政管理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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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及组织应对 |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二、主要任务(五)优化税务组织体系 省级税务局重点加强数据管理应用、大企业税收管理、国际税收管理及税收风险分析推送等方面职责。市级、县级税务局重点加强税源管理和风险应对工作,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
一、相关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