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税务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公室”)在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保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分局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国家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或玉林市名义制订的规章、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制度;或以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名义制订的办法、制度;或以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名义制订的办法、制度。
(三)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局内各单位领导在全国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国际性会议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领导、局内各单位领导在全国性或全区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国际性会议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领导成员代表玉林市税务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玉林市税务局重大事项的讲话或文章;玉林市税务局其他工作人员代表玉林市税务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玉林市税务局重大事项的讲话或文章;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领导成员代表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重大事项的讲话或文章;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其他工作人员代表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重大事项的讲话或文章。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六)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详见附件)进行保密审查,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部门领导审签,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比较重要的信息,承办的部门必须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同意后,交由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应遵循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