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即意味着与其关联方发生了关联业务往来,无论该协议执行与否,均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是否应经税务机关审核?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将加强对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如果成本分摊协议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税务机关将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是否应进行补偿调整?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将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四、本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5716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
非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相关的信息发生变化,非居民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