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出台背景

  全面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地税机关一律停止印制和发放发票。为了做好国税、地税发票衔接管理工作,保障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使用的平稳过渡,故发布《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规范纳税人领用发票行为。

  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执行依据

  本公告执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发票使用相关内容要求,同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相关规定,制定公告具体内容。

  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发票使用期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地税机关营改增后一律停止印制和发放发票,纳税人停止向地税机关领取发票。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发票,可使用至2016630;特殊情况的,可使用至2016831

  (二)发票衔接问题

  全面营改增后,为避免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出现问题,持有地税机关发票的纳税人,应尽快前往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地税窗口办理发票查验及缴销。

  (三)有奖发票后续处理

  明确在规定使用期内已开具的地税有奖发票可按原公布兑奖方式进行兑奖。

  (四)其他事项

  纳税人未如期缴销并经通知仍未办理缴销手续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公告从何时开始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