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合作,优化纳税服务质效,避免纳税人多头报送财务报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要求,特制定本公告。

  一、明确报送财务报表的对象

  公告明确了实施联合采集财务报表的对象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需要向广西国税部门、广西地税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

  二、明确报送财务报表相关要求

  (一)按规定需要同时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同一套财务报表的纳税人,通过网上报送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向其中任一方报送财务报表,一经报送即视为已完成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义务。通过纸质报送的,按规定分别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

  (二)按规定只需向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单方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仍按原报送途径报送。

  (三)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时间一致,即: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报送财务报表,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其中,年度财务报表除了网络电子财务报表外,应分别向国税、地税主管部门另行报送一次年度纸质财务报表。

  三、明确实施时间

  本公告从2017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