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稿

  一、制订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制订本公告。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契税纳税期限从“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修改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契税纳税事项,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