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

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的部署,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有关规定,为确保风险准备金相关征收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在广西区内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按期缴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性与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另外,还明确了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的来源,以及缴纳义务人的获取渠道。

(二)《公告》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期限的一般性规定。同时明确了按季度缴纳的,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三)《公告》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办理渠道。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