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水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在水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为支持边境地区发展,进一步扩大互市商品落地加工的规模,解决落地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的问题,扶持水果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广西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水果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水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三、水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水果制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水果制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公布)的规定抵扣。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类别(C1523)选取水果汁及饮料制造部分,“蔬菜、水果罐头制造”类别(C1453)选取水果罐头制造部分,“蜜饯制作”类别(C1422)“水果和坚果加工” (C1373)选取水果加工部分执行。

四、水果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公布)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广西实际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确定统一按照成本法计算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水果加工行业耗用率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申请核定扣除企业2020年1-9月会计核算资料,以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确定各企业农产品耗用率。年度终了,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按照年度会计核算资料确定农产品耗用率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有关规定执行;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七、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如何处理?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于2021年1月1日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21年1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八、水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水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