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12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49号文件,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28家区直中直有关单位,对照国办发〔202149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修改完善我区督查激励措施。

二、激励领域

督查激励措施共35项,涵盖领域如下:科技创新、双创工作、知识产权、工业稳增长、质量强桂建设、新兴产业培养发展、信息化建设、公路水路交通建设、水利建设、外贸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财政工作、金融工作、商事制度改革、耕地保护工作、高标准农田建设、乡村振兴工作、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城镇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整治工程建设、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林长制工作、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养老和殡葬服务、促消费工作、数字广西建设、招商引资、粮食安全等。

其中,在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林长制工作、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促消费工作、粮食安全等领域的激励措施属于新增项,其他的属于保留或整合项。

三、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主要是设区市、县(市、区),重点向基层倾斜;35项激励措施中有20项给予县(市、区)激励,占57.1%

四、激励措施

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设区市、县(市、区),主要从政策倾斜,资金、项目、用地指标安排等方面给予奖励支持或优先安排。

五、评定方式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做法,由区直中直有关责任单位根据上一年度各市县各有各单位工作成效,结合国务院大督查和自治区组织的专项督查等,研究提出拟予督查激励的地方或单位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关督查激励评定及奖励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