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质效,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需结合广西税务工作实际制定公告,确定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启用时间,调整有关管理事项。
二、主要内容
自2026年10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原印刷制式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同步停用。纳税人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打印。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