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等规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管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管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11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