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为规范办税服务厅涉税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办税服务厅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代开发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

  (二)应使用其他专项业务印章的事项,如“征税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等专用印章,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使用。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样式见附件。

  三、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启用时间

  税收业务专用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纸质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在办税服务厅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规范办税服务厅业务印章的使用,统一税收业务专用章印章样式,并对外公告。为全面规范办税服务厅涉税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自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各级税务机关挂牌后在办税服务厅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办税服务厅业务印章适用范围。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代开发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1.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

  2.应使用其他专项业务印章的事项,如“征税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等专用印章,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使用。   

  (二)明确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样式。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样式附于公告后。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税收业务专用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