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5 |
制造业 |
8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8 |
交通运输业 |
10 |
建筑业 |
15 |
饮食业 |
12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20 |
二、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10 |
制造业 |
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15 |
交通运输业 |
15 |
建筑业 |
20 |
饮食业 |
25 |
娱乐业 |
30 |
其他行业 |
30 |
三、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6号印发,2018年第6号修改)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