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的规定,结合广西地方税收管理的实际,现将我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1号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外,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我区各级地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级地税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地税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地方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税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四、本公告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五、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