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2018年7月至今,下列企业或单位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已于金三系统公告并张贴至公告栏,现予以补充公文公告(名单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县税务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