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下列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详见附件)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现予以公告。

附件:2023年第四季度欠税情况表(县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