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水利建设基金申报

【申请条件】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1218号)第六、七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税201719号)第一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2211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2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2.此事项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受理同城通办的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受理同城通办的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201871日至20201231日,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20187月申报期开始免征,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足额征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上缴国库。

5.202241日至20261231日(所属期),对全区所有征收对象免征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