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单位职工月度工资申报
【业务描述】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以下情形适用月度工资申报:
1.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职工。
2.机关单位编内在职转退休人员。
3.机关单位非编转在编人员。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2.《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5号)
3.《关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告2024年第3号)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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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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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 |
2份 |
免填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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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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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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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转退休 |
退休批文、退休核准表、退休核定表或工资福利部门出具的工资审核表复印件等,如已接收到医保部门传递的职工参保信息变更人员特殊类别为退休人员,则只需提供退休职工工资审核表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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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编转在编 |
入编文件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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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广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2.机关单位年中退休提级、在职转退休的人员需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受理同城通办的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受理同城通办的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获取方式:
①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首页—下载中心—表单下载—用人单位社保费表证单书(登记、申报缴费、退费)”附件下载。
②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首页—社保费专栏—操作指引—用人单位社保费表证单书(登记、申报缴费、退费)”附件下载。
③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职工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于参保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当年度缴费工资。
6.新招录职工以起薪当月足月工资作为本人工资。如未明确足月工资的,按照折算后的日工资乘以21.75(月计薪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足月月薪工资=(当月实际收入/当月实际工作日天数)*21.75。
7.一个年度内存在不同缴费工资基数的特殊情况,如机关单位人员在职转退休、非编转在编等可进行月度工资申报,该业务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