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业务描述】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

2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采取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

地区的单位缴费人

《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

2


2.自行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工程项目工伤保险)》

2


3.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西税务用人单位客户端(社保费专用)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纳税服务—用人单位社保缴费”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可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广西税务用人单位客户端(社保费专用)”自助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申报和缴费业务,也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和缴费业务。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6.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7.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