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业务描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自主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 | 2份 | 免填单 |
2 | 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1份 | 原件核验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广西税务APP、移动办税平台;办税服务厅(场所);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桂林银行等金融机构;部署税务社保(医保)费专用智能移动POS机的社保(医保)中心、社区、街道办、村(居)委会办理。
移动办税平台入口和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分别从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税费业务—个人缴纳社保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7.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区确定。
8.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