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业务描述】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2.《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5号)
3.《关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告2024年第3号)
【办理材料】
1.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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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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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 |
2份 |
免填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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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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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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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 |
《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 |
2份 |
免填单 | |
2.自行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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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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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工程项目工伤保险)》 |
2份 |
免填单 |
3.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特殊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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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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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征集核定通知单 |
1份 |
已接收电子资料的免提供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广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受理同城通办的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受理同城通办的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获取方式:
①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首页—下载中心—表单下载—用人单位社保费表证单书(登记、申报缴费、退费)”附件下载。
②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首页—社保费专栏—操作指引—用人单位社保费表证单书(登记、申报缴费、退费)”附件下载。
③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月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申报缴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6.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特殊缴费需要在核定有效期内办理缴费业务。超过有效期未缴费的,单位缴费人需重新向人社或医保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医保部门推送新的特殊缴费征集单至税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