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退费
【申请条件】
税务部门受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业年金退费范围:
1.同一时期存在重复参保缴费;
2.不符合参保条件且已经缴费;
3.缴费工资申报有误导致多缴;
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费率认定有误导致多缴;
5.特殊缴费退费的,特殊缴费退费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特殊缴费;
6.工程项目工伤保险错缴;
7.一笔应缴费款重复缴纳。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操作指南的通知》(桂税办发〔2023〕81号)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
1 |
《社会保险费退(抵)费申请表》 |
2份 |
||
|
2 |
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1份 |
个人申请时提供 | |
|
3 |
补充说明及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
1份 |
退至非本人银行账户时提供 |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
区内外存在多重参保关系 |
区外已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相关材料,如养老金核定表、退休证等复印件 |
1份 |
区内存在多重参保关系的无需提供 | |
|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退休人员,在2014年10月机关养老制度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清退 |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清退申报表》 |
1份 |
此情形无需填报《社会保险费退(抵)费申请表》 | |
|
退休多缴 |
退休相应材料,如退休核准表、退休核定表等复印件 |
1份 |
此情形属于不符合参保条件
| |
|
死亡后多缴 |
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 |
1份 | ||
|
服刑期间多缴 |
服刑材料,如法院判决书、释放证等复印件 |
1份 | ||
|
不存在劳动关系 |
解除劳动关系相应材料或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等复印件,需职工签署“职工本人声明” |
1份 | ||
|
入编、出编 |
入编相应材料,如编制本/审批部门批复的工资大表/审批部门下发的增人计划备案等复印件 |
1份 | ||
|
全日制在校生、研究生缴纳社会保险 |
全日制在校相应证明材料,如录取通知书、毕业证等复印件 |
1份 | ||
|
一笔应缴费款重复缴纳 |
银行扣款流水单复印件 |
1份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电子税务局仅可办理缴费人向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的费款退费申请,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获取方式:
①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首页—下载中心—表单下载—用人单位社保费表证单书(登记、申报缴费、退费)”附件下载。
②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首页—社保费专栏—操作指引—用人单位社保费表证单书(登记、申报缴费、退费)”附件下载。
③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自税务部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退费资料至同级人社部门,异地退费可采取邮寄或电子邮箱方式传递给退费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再移交至同级人社部门。
6.因人社部门系统限制,涉及滞纳金的社保险种暂不能通过线上渠道发起退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