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

申请条件

1.税务部门受理退费范围:

城乡居民在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保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开始时间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费用:

1)应征入伍、出国定居、死亡。

2)因征地、就业、统筹区外入学或户籍注销、户籍转出、错缴等原因,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不予退费范围:

1)资助参保对象在困难特殊人员身份认定地以外参保的,可向认定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由认定地医保部门按当地标准落实资助政策。若参保地同时存在特殊身份且已资助参保,则以先资助参保的身份为准,不再进行退费;若参保地为普通居民且个人已缴费,则引导参保人向认定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由认定地医保部门按当地标准落实资助政策,凭缴费凭证回认定地申请核发个人缴费补助。

2)属于修复待遇等待期的缴费情形,不在退费范围内。

3.特殊情形:因税务、医保或困难特殊人员主管部门等部门原因,导致参保缴费错误的。此情形应先办理退费再重缴,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应享受待遇之日算起。

申报时限:

1.符合第一项第1、2点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申请退费条件的,参保人应在缴纳费款所属参保自然年度内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请,超过后不予受理。

2.符合第一项第2点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退费条件的,在费款所属期次年3月底前申请,超过后不予受理。

3.符合第三项申请退费条件的,由税务、医保或困难特殊人员主管部门等部门及时协同处理。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业务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28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1份


2

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1份

验原件

3

监护人携带户口本(本人信息页)、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份

参保人属未成年人时

提供

4

缴费凭证(缴费证明或完税证明、银行扣款证明)复印件

1份

可由税务部门在系统核查并在审核意见说明

5

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身份证验原件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可通过政府基本证照平台核验的无需提交)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应征入伍

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1份

验原件材料无法提供的,可通过个人承诺的

方式进行办理

出国定居

中国国籍注销证明

1份

验原件材料无法提供的,可通过个人承诺的 方式进行办理

死亡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1份

验原件材料无法提供的,可通过个人承诺的 方式进行办理

重复参保

缴费证明或完税证明复印件

1份

验原件材料无法提供的,可通过个人承诺的 方式进行办理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获取方式:

①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社保费专栏—操作指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指南”文末下载。

②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单下载”栏目查询下载。

③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由税务部门受理并对提交的材料的要件齐全性和形式完整性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申请人。对符合要求的,属于在参保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将退费材料传递同级医保部门。属于非参保地申请的,受理地税务部门受理后,将退费材料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传递给退费地税务部门,退费地税务部门再传递同级医保部门办理退费。

6.不符合退费条件的,由所属地医保部门向参保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