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面施行,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又将迎来“专项附加扣除”这一新的减税措施,个税改革红利得到全面释放。

  根据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的规定,纳税人从2019年1月1日起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中,除去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根据2019年度的实际情况计算扣除,以及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够选择其一进行扣除以外,符合专项附加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或者借助税务机关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及扣除比例,便可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带给纳税人的税收红利了。

  举例来说,假设一对夫妻(均为独生子女)有两个小孩均已经入学读书,双方均需要赡养60岁以上父母,且均在职攻读博士,双方对坐落于南宁市的家庭首套住房贷款支付1500元/月的利息。与此同时,由于丈夫的收入较高,夫妻双方商定两个小孩的子女教育和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均由丈夫享受。这样一来,丈夫一方一年便可以获得子女教育24000元(每个子女1000元/月),赡养老人24000元(2000元/月),继续教育4800元(400元/月)和首套住房贷款利息12000元(1000元/月),总计达到648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税收红利;而妻子一方也可以得到每年28800元(赡养老人2000元/月,继续教育400元/月)的专项附加扣除。

  在此,税务机关还需要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要正确理解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所指。例如,对于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从2019年开始,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在按月或按次进行个税预扣预缴的基础之上,按年计算年所得才能够最终算出自己实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意味着在计算年所得时,在减除了六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三险一金”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这些专项附加扣除,而不是指直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因此在上述例子当中,假设丈夫一方在2020年计算2019年的年所得时,在减除“三险一金”之后“综合所得”为150000元(已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则可以在减除60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再减去648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最终年所得仅为25200元,相应的适用税率仅为3%,全年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为756元;假设没有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税收红利,该名纳税人需要缴纳的个税就将达到6480元。可见,增加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之后,对纳税人的减税效应十分明显。

  此外,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分摊比例及生效时间,完成报送后,从生效时间开始享受政策红利;同时也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次年的3月1日-6月30日的汇算清缴期间,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自己上一年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情况,同样也可以得到相应的政策红利。(赵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