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我区顺利实施,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种类

  根据“营改增”新增业务需求,从2013年81日起广西国税系统启用以下新增普通发票票种: 

  (一)新增通用定额发票(元版)(金额在10元以下,不含10元),1联规格78mm×50mm2联规格175mm×70mm3联规格213mm×77mm等规格。 

  (二)新增通用定额发票(拾元版)(金额在10元至100元,含10元和100元),2联规格175mm×70mm3联规格213mm×77mm等规格。 

  (三)新增通用平推机打发票,分别为82mm×101.6mm168mm×76mm241mm×177.8mm等规格。 

  (四)新增通用卷式发票,分别为44mm×127mm44mm×152.4mm44mm×177.8mm44mm不定长和82mm×101.6mm等规格。 

  新增加的通用定额发票暂限于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使用。准许此类发票随批准的营运车辆在指定营运路线上跨市、县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设票种后,我区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共有票种26种,具体发票种类如下: 

序号

类型

票种

票种

代码

发票名称

金额版本

基本联次

类型

规格(mm) 

适用范围

备注

1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1140 

1170 

广西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限额

36 

机打

140×240 

各行业一般纳税人

原有

2 

11730 

1760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限额

36 

机打

240×178 

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

新增

3 

增值税普通发票

20650 

20620 

20900 

广西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无限额

25 

机打

240×140 

各行业一般纳税人

原有

4 

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平推机打

20049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不限额

3 

机打

210×139.7 

税务机关代开使用

原有

5 

21150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无限额

5 

机打

241×178 

二手车销售专用

原有

6 

21170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无限额

6 

机打

215×150 

机动车销售专用

原有

7 

21840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210 

设限额

4 

机打

210×297 

各行业通用,进出口、国际货代船代、报关代理、航空客运

原有

8 

24110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裁剪千元)

千元

2联 

机打

210×305 

各行业通用

原有

9 

24111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裁剪万元)

万元

2联 

机打

210×305 

各行业通用

原有

10 

24112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裁剪十万元)

十万元

2联 

机打

210×305 

各行业通用

原有

11 

24113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裁剪百万元)

百万元

2联 

机打

210×305 

各行业通用

原有

12 

24114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裁剪千万元)

千万元

2联 

机打

210×305 

各行业通用

原有

13 

24115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190 

设限额

23 

机打

190×101.6 

特定行业、自助机专用

原有

14 

24116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82 

设限额

1 

机打

82×101.6 

各行业通用

新增

15 

24117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168 

设限额

2 

机打

168×76 

交通客运使用

新增

16 

24118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241 

设限额

4 

机打

241×177.8 

各行业通用,国际货代船代、报关代理

新增

17 

24411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收购)

设限额

4 

机打

190×101.6 

各类收购通用

原有

18 

通用卷式机打

24311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76 

设限额

1 

机打

76×152 

各行业通用

原有

19 

24312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44 

设限额

1 

机打

44×127 

各行业通用

新增

20 

24313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82 

设限额

1 

机打

82×101.6 

播映

新增

21 

通用定额发票

通用定额发票

21136 

通用定额发票(拾元版)

10100 

2联 

定额

175×70 

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专用

新增

通用定额发票(拾元版)

10100 

3联 

定额

213×77 

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专用

新增

22 

21137 

通用定额发票(元版)

10元以下

1

定额

78×50 

公交车

新增

通用定额发票(元版)

10元以下

2联 

定额

175×70 

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专用

新增

通用定额发票(元版)

10元以下

3联 

定额

213×77 

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专用

新增

23 

通用手工发票

通用手工发票

24221 

通用手工发票

百元

3 

手填

190×105 

各行业通用

原有

24 

24211 

通用手工发票(裁剪)

千元

3 

手填

190×105 

各行业通用

原有

25 

24413 

通用手工发票(收购)

百元

4 

手填

190×105 

各类收购通用

原有

26 

24414 

通用手工发票(收购)

千元

4 

手填

190×105 

各类收购通用

原有

 

  二、发票监制章和发票专用章

  根据普通发票规格的具体情况,经自治区国税局审批,发票监制章和发票专用章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规格的75%、50%25%比例进行缩小使用。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7月5